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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3號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    發布時間:2016-10-11    點擊數:    

       

       
      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濱建城字〔2011〕53號
                                                                            
      關于印發《濱州市新建居住建筑                  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建設局,開發區、高新區、北海新區規劃建設局,市區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有關單位:
          現將《濱州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濱州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工作,加強供熱計量管理,實現節能降耗,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及《濱州市供熱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濱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的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熱方式的熱計量,包括用戶熱量以及熱源、換熱站供熱量的計量。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設施是指供熱系統的熱源、換熱站、管網的計量裝置和用戶供熱計量及溫控裝置。
      第四條  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濱州市燃氣熱力管理站具體負責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居住建筑應當按照規定設計、安裝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配套建設的換熱站和管網應當設計、安裝計量裝置和水力平衡、氣候補償、變頻等調控裝置。供熱系統應當滿足溫度調控、供熱計量和熱平衡的技術要求。
      第六條  供熱單位是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其收費的實施主體。
      第七條  新建居住建筑在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及技術要求預留用戶供熱計量裝置的安裝位置。供熱單位負責用戶供熱計量裝置的選型、安裝及投入運行后的維護、管理工作。
      用戶供熱計量裝置的購置、安裝費用(以下簡稱專項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市燃氣熱力管理站提出用熱申請,市燃氣熱力管理站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單位,由供熱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供熱開戶合同,并提出供熱設施建設意見。
      第九條  供熱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和省、市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之前,應當征求供熱單位意見,將供熱單位出具的供熱熱媒參數等設計條件(簡稱設計條件)告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結合設計條件,按照有關規范、標準等要求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設計文件中應當明確選用的供熱設備材料、溫控裝置和用戶供熱計量裝置的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紙設計文件審查,并出示供熱單位的設計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專項費用,并在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時出示專項費用繳費證明材料。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收取和使用專項費用,供熱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企業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使用產品質量高、售后服務好的供熱計量器具。
      市燃氣熱力管理站負責此專項費用收取和使用的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供熱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將所采用的散熱器及相關配件和供熱計量設施的品牌、型號、生產(銷售)單位書面告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同一換熱站供熱區域應當優先選用同一型號的供熱計量裝置。
      第十四條  新建居住建筑在竣工驗收前,由供熱單位安裝用戶供熱計量裝置。
      第十五條  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等供熱設施必須達到供熱計量標準,并通過竣工驗收,否則不準并網供熱。
      第十六條  擬在本市從事供熱計量器具銷售的單位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產品型式鑒定證書》、《稅務登記證》、《山東省新型墻材建筑節能技術產品認定證書》和《授權代理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市燃氣熱力管理站進行備案。
      供熱計量器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進口產品還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通過進口計量器具鑒定。
      第十七條 市燃氣熱力管理站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對備案的供熱計量器具進行評審,按照質量和價格等綜合因素分析,提出并公布濱州市供熱計量器具推薦產品目錄。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定期向市燃氣熱力管理站上報供熱計量裝置的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計量器具的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對于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差的產品,從濱州市供熱計量器具產品推薦目錄中刪除,并取消其備案。
      第二十條  供熱計量裝置由供熱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查、維修或更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遷移供熱計量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改動的,須經供熱單位同意。
      第二十一條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時,小區換熱站覆蓋范圍內的供熱設施均應當滿足供熱計量的技術要求。
      供熱計量收費實行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兩部制計費辦法。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住宅計量供用熱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計量方式、收費方法等內容,并對雙方的責任進行約定。
      供熱單位應當將住宅計量供用熱合同格式文本報供熱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在采暖季中應當定期公示熱量表讀數。
      第二十四條  對既有居住建筑擬施行供熱計量改造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和北海新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建 通知                                                                              
       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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